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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民特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珏、王一匡等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珏,王一匡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特字第22号申请人:王珏。委托代理人:罗俊。委托代理人:林嫦燕。被申请人:王一匡。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珏申请宣告王一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王珏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行使诉讼权利,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珏撤回申请。审判员  徐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岑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