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509号申请人:李某,农民。被申请人:朱某,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敬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齐海梅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敬坤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齐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