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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商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张玉海、张炳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张玉海,张炳升,张玉江,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商初字第8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负责人张俊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阎庆利。被告张玉海。被告张炳升。被告张玉江。被告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诉被告张玉海、张炳升、张玉江、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迟明辉审 判 员  王晓凤人民陪审员  卢启照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