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立民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陕西和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陕西兴茂侏罗纪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立民保字第00032号申请人某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某某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某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某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某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在某某县某某三沟煤矿xx%的股权。并由某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某某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某某县某某三沟煤矿xx%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转让、变更、质押、过户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永颖代理审判员 李佳悦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艳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