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与赵学俊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淮安市淮海西路272号。法定代表人沈雪峰,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陈宏,该单位职工。被告赵学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诉被告赵学俊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许曙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石中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