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镇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灿杰、但小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灿杰,但小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镇刑初字第23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灿杰,农民。2010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3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被告人但小华,绰号“小黑”,农民。2008年5月20日因犯抢夺罪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9年12月7日因盗窃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12月14日因犯抢夺罪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5)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灿杰、但小华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灿杰、但小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2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张灿杰伙同何明甫(已判决),经事先商议后至江北区洪塘街道荪湖水库山脚下,采用搭线发动等手段,先后窃得韩某停放在此的菲利普牌电动自行车、王某停放在此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各1辆,共计价值人民币3948元。2.2014年12月2日14时许,被告人但小华伙同他人至镇海区骆驼街道里洞桥村委会门口,窃得翁某停放在此的菲利普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565元。3.2014年12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张灿杰、但小华经事先商议后至镇海区骆驼街道贵驷三江超市门口,采用7字型工具开锁等手段,窃得褚某停放在此的菲利普牌电动自行车1辆及车上的德尔惠牌羽绒服1件,共计价值人民币1770元。案发后,被害人王某、褚某的电动自行车及羽绒服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韩某的电动自行车已被其自行找回;被告人但小华赔偿被害人翁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灿杰、但小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7字型作案工具1把,书证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预收款票据、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罪犯档案资料,证人翟某的证言,被害人韩某、王某、翁某、褚某的陈述,同案犯何明甫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灿杰、但小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张灿杰、但小华均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灿杰、但小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且部分赃物被追回,被告人但小华能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但小华应继续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作案工具应予没收。据此,根据被告人张灿杰、但小华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灿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二、被告人但小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三、责令被告人但小华继续退赔被害人翁立萍经济损失人民币2205元四、犯罪工具7字型工具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亚甫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夏静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