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石某与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1586号原告石某,女,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被告符某,男,汉族,1960年9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符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对被告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石某已经承担。审 判 员 贾海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徐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