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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壶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壶民初字第100号原告马某某,女,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被告郑某某,男,195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人,现住长治市。本院受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郑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长治市城区淮海街,本案不属壶关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郑某某从2010年开始至2013年随女儿郑某甲居住于长治市淮海X院XX楼XX号,后因该住所拆迁,现被告郑某某和女儿租住于长治市淮海街青年公寓XX号,故被告郑某某经常居住地为长治市城区,本案应由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郑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日起,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冬青审 判 员  张 堃人民陪审员  宋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杜 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