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志圣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品太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志圣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东莞市品太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285-1号原告:志圣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第二工业区利和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61875234-3。法定代表人:梁茂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永帅,该公司职员。被告:东莞市品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锦厦社区振安路聚和国际机械模具五金城二层D1区70号,组织机构代码56260006-7。法定代表人:曾庆伦。本院在审理原告志圣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品太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志圣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品太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志圣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志圣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品太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志圣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6元,由原告志圣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优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人民陪审员 姚叶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文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