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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长江与被告李春梅、赵耀军、赵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江,李春梅,赵耀军,赵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067-2号原告孙长江,男,195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春梅,女,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赵耀军,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赵阳,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江与被告李春梅、赵耀军、赵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文化路中段北侧金象花园5号楼东1单元702房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文化路中段北侧金象花园5号楼东1单元702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常安甫审 判 员  郭智勇人民陪审员  敬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苏永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