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侯瑄与郝港、丁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侯瑄。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郝港。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丁娟。原审被告孙树常。再审申请人侯瑄因与被申请人郝港、丁娟及原审被告孙树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南民初字第10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吕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卢永锁(并主审本案)、审判员于东成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侯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相关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吕 骏审判员 卢永锁审判员 于东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费立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