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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张某某,刘某某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1023号原告林某某,男,195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张某某,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刘某某,女,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刘某某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覃仕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海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