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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乌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西乌珠穆沁旗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乌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乌珠穆沁旗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西乌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被执行人:西乌珠穆沁旗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行执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西乌珠穆沁旗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铲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高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