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开民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思远与宋亚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思远,宋亚,陈桂香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开民初字第00319号原告张思远。被告宋亚。第三人陈桂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思远与被告宋亚、第三人陈桂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思远负担。审判员 钱德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陆玉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