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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开民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思远与宋亚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思远,宋亚,陈桂香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开民初字第00319号原告张思远。被告宋亚。第三人陈桂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思远与被告宋亚、第三人陈桂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思远负担。审判员  钱德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陆玉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