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十民初字第3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曹彦花与李建宁、莒南县帛霖工艺品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彦花,李建宁,莒南县帛霖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十民初字第387-3号原告:曹彦花,居民。被告:李建宁,居民。被告:莒南县帛霖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宁,经理。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莒十民初字第387-2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提出解除查封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莒南县帛霖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车辆(鲁Q×××××)的查封。审判员 徐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靳如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