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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十民初字第3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曹彦花与李建宁、莒南县帛霖工艺品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彦花,李建宁,莒南县帛霖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十民初字第387-3号原告:曹彦花,居民。被告:李建宁,居民。被告:莒南县帛霖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宁,经理。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莒十民初字第387-2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提出解除查封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莒南县帛霖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车辆(鲁Q×××××)的查封。审判员  徐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靳如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