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法民初字第02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杨天富与伍光禄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天富,伍光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2366号原告杨天富,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伍光禄,男,194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张胜铭(系被告伍光禄孙女婿),199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天富与被告伍光禄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天富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天富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天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天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2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天富负担。审判员  颜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彭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