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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商终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青岛凯捷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扬州金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扬州金昇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凯捷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终字第00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扬州金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素萍。委托代理人赵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凯捷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宿立国。委托代理人张燕。上诉人扬州金昇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凯捷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商初字第0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扬州金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扬州金昇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扬州金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530元,依法减半收取6265元,由上诉人扬州金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毅代理审判员  莫俊秀代理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封亚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