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简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林春山诉叶明海、周艳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简字第84号原告林春山,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孙景敏,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明海,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系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八角街道办事处叶家居民委员会主任。被告周艳秋,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系叶明海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春山与被告叶明海、被告周艳秋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艳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春山撤回对被告周艳秋的起诉。审 判 员 刘忠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代) 姜庆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