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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伟亮、梁可芹、梁亚坤、曹战立、梁书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伟亮,梁可芹,梁亚坤,曹战立,梁书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1786号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冀付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书贤,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杨伟亮。被告:梁可芹。被告:梁亚坤。被告:曹战立。被告:梁书贞。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伟亮、梁可芹、梁亚坤、曹战立、梁书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大名��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聂振勇审 判 员  孟昭立人民陪审员  李 宁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晓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