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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徐文娟与楼珍兵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娟,楼珍兵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1793号原告徐文娟。委托代理人丁蔚,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楼晓平,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珍兵,原告徐文娟诉被告楼珍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文娟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雪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