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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法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杨明灯与张时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灯,张时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古法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杨明灯。被执行人张时轩。申请执行人杨明灯与被执行人张时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2013)古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时轩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明灯欠款12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2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时轩现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仅执行到位30939元,尚余92911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杨明灯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丈县人民法院(2013)古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建华审判员  向雪原审判员  孔涯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军附法律条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