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邱其芳故意杀人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其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444号罪犯邱其芳。原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日作出(2006)海南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其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8日作出核准裁定,死缓考验期自2006年12月14日起至2008年12月13日止。罪犯邱其芳于2007年1月24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0日将罪犯邱其芳的刑罚减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9月23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31年6月22日止。罪犯邱其芳在减为有期徒刑的服刑期间获一次减刑,2013年6月29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0年10月22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邱其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其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邱其芳自2013年3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考核20个月,获得5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邱其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其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30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梅审判员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冯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