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桂珍申请执行刘亮、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珍,刘亮,徐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858号申请执行人:张桂珍,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刘亮,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徐燕,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桂珍与被执行人刘亮、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3)东法民初字第43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43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亮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徐燕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现因查封期限届满,申请人申请继续查封上述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刘亮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二、依法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徐燕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三、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48小时前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贺小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折丹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