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杨洪虎与浙江鑫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虎,浙江鑫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623号原告:杨洪虎,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杨林礼,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鑫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千丁。委托代理人:汤滔,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虎与被告浙江鑫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鑫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丙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徐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