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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少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少刑初字第32号陈有开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开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少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开,男,24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5)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开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覃敏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5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开在其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渔民新村新塘三巷17号之一的家中,提供吸毒工具,容留陈某兴、李某乐、梁某、梁某某(未成年人)吸食冰毒,后被民警查获。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陈某开判处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陈某开的供述及辩解,证人李某乐、陈某兴、梁某、梁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产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前科情况查询表,抓获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开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开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本院对其予以严惩。被告人陈某开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开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移送的吸管一条、锡纸一张、塑料瓶一个,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曾巧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陆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