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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毛颖莉与李世杰 、母锡忠、程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颖莉,李世杰,母锡忠,程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1745号原告毛颖莉。被告李世杰。被告母锡忠。被告程华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颖莉与被告李世杰、母锡忠、程华芳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颖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世杰、母锡忠、程华芳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颖莉撤回对被告李世杰、母锡忠、程华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0元,诉讼保全费4?120元,由原告毛颖莉承担。审 判 长  王 荻人民陪审员  朱咏梅人民陪审员  李 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