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毛颖莉与李世杰 、母锡忠、程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颖莉,李世杰,母锡忠,程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1745号原告毛颖莉。被告李世杰。被告母锡忠。被告程华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颖莉与被告李世杰、母锡忠、程华芳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颖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世杰、母锡忠、程华芳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颖莉撤回对被告李世杰、母锡忠、程华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0元,诉讼保全费4?120元,由原告毛颖莉承担。审 判 长 王 荻人民陪审员 朱咏梅人民陪审员 李 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