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谢国献诉王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献,王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1272号原告谢某献,女,1979年1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委托代理人张某强,男,1978年6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址同原告,系原告之夫。被告王某,女,1976年5月31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委托代理人杨志平,男,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献诉被告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谢某献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雨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