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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苏文禄爆炸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文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320号罪犯苏文禄。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7日作出(2009)海南一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文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判决被告人苏文禄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人民币22283.89元。被告人苏文禄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4日作出(2009)琼刑终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判决;以上诉人苏文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罪犯苏文禄于2012年7月10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32年11月18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苏文禄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文禄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罪犯苏文禄自2013年4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考核19个月,共获得表扬8个。另查明,罪犯苏文禄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人民币22283.89元,该犯在服刑期间均已履行完毕;该犯为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苏文禄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考虑罪犯苏文禄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过大,故酌情扣减其减刑幅度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文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31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冯 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