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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滨民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舒建芝与徐卫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建芝,徐卫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滨民初字第00215号原告���建芝。被告徐卫。本院受理原告舒建芝与被告徐卫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建芝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建芝撤诉。本案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蔡奇成负担。审判员  章建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哲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