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滨民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舒建芝与徐卫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建芝,徐卫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滨民初字第00215号原告���建芝。被告徐卫。本院受理原告舒建芝与被告徐卫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建芝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建芝撤诉。本案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蔡奇成负担。审判员 章建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哲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