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外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宜兰汽车配件制造(平湖)有限公司、浙XX年莲花汽车有限公司与浙XX年莲花汽车有限公司、浙XX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兰汽车配件制造(平湖)有限公司,浙XX年莲花汽车有限公司,浙XX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外初字第1号原告宜兰汽车配件制造(平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铿胜。委托代理人邱香珠,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XX年莲花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青年。被告浙XX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青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兰汽车配件制造(平湖)有限公司诉被告浙XX年莲花汽车有限公司、浙XX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宜兰汽车配件制造(平湖)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XX年莲花汽车有限公司、浙XX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兰汽车配件制造(平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XX年莲花汽车有限公司、浙XX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64元,减半收取3882元,由原告宜兰汽车配件制造(平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智慧审 判 员 王大伟人民陪审员 邱忠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俞燕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