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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林徐荣与金德智、林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徐荣,金德智,林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159-2号原告:林徐荣。被告:金德智。被告:林正。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徐荣与被告金德智、林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徐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徐荣负担。审 判 长  张 愉人民陪审员  陈娇萍人民陪审员  尤冠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林仁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