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林徐荣与金德智、林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徐荣,金德智,林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159-2号原告:林徐荣。被告:金德智。被告:林正。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徐荣与被告金德智、林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徐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徐荣负担。审 判 长 张 愉人民陪审员 陈娇萍人民陪审员 尤冠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林仁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