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与被告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赵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532号原告许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付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于海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