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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与被告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赵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532号原告许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付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于海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