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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郑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32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户籍地广东省丰顺县,现住广州市。因本案于2015年4月1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公安机关决定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4日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1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于2015年4月1日4时许,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车牌号码:粤A×××××),行驶至本市白云区京溪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郑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6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随案移送的证据均没有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郑某暂扣于本院的人民币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丽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龙筱晨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