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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西峰川王府酒店与李渤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峰川王府酒店,李渤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494号原告西峰川王府酒店。地址:庆阳市西峰区东大街。被告李渤,男,汉族,1955年5月24日出生,庆阳市环县人,居民,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峰川王府酒店与被告李渤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峰川王府酒店法人王岚平于2015年5月6日以其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峰川王府酒店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峰川王府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1元,减半收取296元,退付原告西峰川王府酒店295元。审 判 长  苟培平审 判 员  文晓慧人民陪审员  陈党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亚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