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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陈文刚与万源市夏家沟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21-2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刚,万源市夏家沟煤业有限公司,王小强,王小林,王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刚,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万源市夏家沟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小强,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王小林,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王小勇,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万源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小林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小林银行存款1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冯德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