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成都兴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魏朝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兴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魏朝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成都兴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芶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利,公司员工。被告魏朝秀,女,汉族,1981年8月12日出生,住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兴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朝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兴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兴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兴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兴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雷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