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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武湖佳源堂大药房与翟梦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武湖佳源堂大药房,翟梦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112号原告武汉市黄陂区武湖佳源堂大药房,住所地:黄陂区武湖农场青龙分场新村队梅教街西。经营者邓智勇,该药房经理。被告翟梦娟。原告武汉市黄陂区武湖佳源堂大药房诉被告翟梦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在此之前,翟梦娟就此劳动争议纠纷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的规定。本院依法将本案与翟梦娟诉武汉市黄陂区武湖佳源堂大药房的“(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107号”劳动争议纠纷案合并审理,一并作出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武汉市黄陂区武湖佳源堂大药房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思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鑫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