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井宽与胡振福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井宽,胡振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1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井宽。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振福。再审申请人孙井宽因与被申请人胡振福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黑中民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井宽申请再审称:(一)嫩江县砖厂下岗工人陈群生提供证言证实,2013年9月23日下午,看见胡振福在自家院内焊船,没有听到孙井宽骂人的行为,由此证明孙井宽没有过错。(二)孙井宽被打之前在哈尔滨市滨城装饰公司做木工活,每天日工资180元,原审按照农、林、牧、副、渔行业标准计算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胡振福将孙井宽打伤,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嫩江县新华派出所向胡振福与孙井宽发生厮打时在场的一些人询问,在场的人都证实孙井宽骂人。在本案审查期间给孙井宽提供证言的陈群生在派出所也证实孙井宽骂过人,故孙井宽对双方发生厮打事件具有一定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关于“被侵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应当适当减轻侵权人胡振福的责任,原审判令胡振福承担全部责任的80%的部分并无不当。虽然孙井宽在原审审理期间提供了哈尔滨冰城装饰工程公司出具的一份孙井宽在其公司做木匠工作,其2013年9月13日请假回家的证明,但胡振福对该证据有异议,孙井宽又没有提供其它补充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故孙井宽仅凭该单一证据不能认定其在该公司做木匠工作、日工资180元的事实,原审按照本省上一年度农、林、牧、副、渔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认定误工费亦无不当。综上,孙井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井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效国审 判 员 孙仕富代理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铁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