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恢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斌与房县大禹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恢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杨斌,市民。委托代理人曹向红,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房县大禹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禹公司),住所地:房县城关镇顺城街28号。代表人潘万明,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杨斌与大禹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大禹公司已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还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华礼审判员 汪祖鉴审判员 戢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谢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