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申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窦元红与李富君离婚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窦元红,李富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申字第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窦元红,女,汉族,1969年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平,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富君,男,汉族,1971年4月1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窦元红因与被申请人李富君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三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窦元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韩 锐审判员 周志华审判员 张语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康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