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一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聂其龙与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莒南县西五路鸡龙河桥项目经理部、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其龙,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莒南县西五路鸡龙河桥项目经理部,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一初字第118-3号原告:聂其龙,城镇居民。被告: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莒南县西五路鸡龙河桥项目经理部,住所地:莒南县经济开发区淮海西路居沿街楼。代表人:刘加军,经理。被告: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金家岭滢海大厦170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庄,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其龙与被告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莒南县西五路鸡龙河桥项目经理部、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其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150000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聂其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广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董晓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