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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万爱道与连启相、邵赛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爱道,连启相,邵赛微,彭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83号原告:万爱道。被告:连启相。被告:邵赛微(系连启相之妻)。被告:彭月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爱道与被告连启相、邵赛微、彭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爱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万爱道负担。审 判 长  陈兴旺人民陪审员  包蒙远人民陪审员  林伟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朱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