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玉玺与青岛新城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玺,青岛新城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玺。被执行人青岛新城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家伟,董事长。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3)第30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玉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各项工伤待遇人民币24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3)第308号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法经论审判员 黄莹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郑 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