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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玉玺与青岛新城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玺,青岛新城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玺。被执行人青岛新城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家伟,董事长。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3)第30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玉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各项工伤待遇人民币24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3)第308号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法经论审判员 黄莹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郑 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