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庆立预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法定继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庆立预字第2号原告吴某甲,经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金铿,浙江金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小青,浙江金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乙,经商。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吴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进行诉前登记,原告吴某甲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叶晓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胡闽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