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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701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9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被告:高某,男,汉族,1990年10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仪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蔡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