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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453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卫荣,定陶吉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忠信,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许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马晓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