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453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卫荣,定陶吉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忠信,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许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马晓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