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小红诉被告张正全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700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全。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前关系尚可,婚后因被告有外遇,且经常在外赌博,双方关系不睦,原、被告已分开睡五、六年了,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作出处理。被告张某全未答辩。经审理查明:1988年前后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全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1990年正月初三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5月4日补领结婚证。1991年6月28日生一女张某云,2006年9月3日生一子张某洋。因关系不睦,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陈述: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好。原告生女儿后一年又怀孕,被告听他嫂子的话要我去堕胎,结果造成大出血,遗留后遗症,看病看了很多年,影响夫妻生活,被告就开始对我不好,辱骂我,怀疑我有外遇。2011年左右我曾跳河自杀,被南沧派出所的民警救起。十几年前在上海被告就有外遇,我发现后被告说是因为我身体不好,现在依然有外遇,还当着我和女儿的面和异性打电话,其他女人打电话约他吃饭,我和女儿都听到。原告对被告有外遇及双方分居的事实未能举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感情未破裂,则不准离婚。本案原告虽陈述被告有外遇及双方长期分居的事实,但未能举证,故尚不能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全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24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1101040058888)。审 判 员 朱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张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