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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三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黄玉霞与梁国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三民初字第161号原告黄某某,女。被告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应犀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何晓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