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三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黄玉霞与梁国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三民初字第161号原告黄某某,女。被告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应犀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何晓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