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知)初字第07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春鼎秋华(北京)公共关系咨询公司与北京怡莲礼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春鼎秋华(北京)公共关系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怡莲礼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知)初字第07750号原告春鼎秋华(北京)公共关系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99号摩码大厦9层0911。法定代表人李东洲,经理。被告北京怡莲礼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A29号。法定代表人彭善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春鼎秋华(北京)公共关系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怡莲礼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春鼎秋华(北京)公共关系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怡莲礼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春鼎秋华(北京)公共关系咨询有限公司��诉。审 判 长 厉 莉人民陪审员 隗合群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孟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