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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行非诉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与被执行人王永义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非 诉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芦法行非诉执字第2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芦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与被执行人王永义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株洲市芦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作出的株城行罚(芦)字(2015)第ZG0000092号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永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芦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芦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与被执行人王永义和解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株城行罚(芦)字(2015)第ZG0000092号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芦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且向本院提交《结案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株洲市芦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大队株城行罚(芦)字(2015)第ZG0000092号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来自